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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限购政策细则出台:虚假证明将取消购房资格

来源:房天下 2016-10-28 18:39:00

[摘要]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东莞出台关于贯彻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建房〔2016〕49号),对限购相关政策作出进一步解释。

原文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办〔2016〕8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就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限购实施前已签订认购书且已交付定金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的居民购房行为

考虑到限购实施前(即2016年10月7日零时前),有部分购房人在我市已签订新建商品住房认购书且已交付定金或首付款、未正式网签合同,限购实施后由于政策调整原因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认购书及定金电子进账单原件,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允许其在2016年11月30日前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

二、关于购房家庭和住房套数及类型的认定

(一)购房家庭成员范围为“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的成年子女具有独立购房资格。

(二)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中只要有一人拥有东莞市户籍,即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拥有住房套数的地域范围仅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的住房。

(四)拥有住房套数类型仅指商品住房(即不包含房改房集资房、福利房、自建房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公寓的其他房屋)。

(五)购房人名下有一套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房,不论是单独所有还是与他人共有,均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六)两人及以上购房人拟共同购买商品住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住房对待。

(七)父母离婚的,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套数应计入有抚养权的一方名下。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和社会保险证明的认定

(一)“对拥有1套住房、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1年以上”包含1年。

(二)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采信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在门户网站设置的全省范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和纳税清单须同时出具。纳税人可登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门户网站(网址及路径:http://www.gdltax.gov.cn/—办税服务—个人所得税专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及清单打印)按个人需要自行打印。对一次性补缴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所出具的“缴纳证明”不予承认。

(三)申请人可到社保部门自助终端机选择相应时间段打印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申请人补缴或从外地转入的参保年限不属于可认定为“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四、关于户籍认定材料和婚姻证明

(一)购房人户籍认定材料指购房人提供由公安部门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或其他有效婚姻证明。如购房人无法提供任何婚姻证明文件,则需申请人书面承诺婚姻状况。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协调住房限购政策的执行问题,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出具《东莞市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记录》和在商品房合同备案时对上述限购相关资料进行核对(住房限购查询细则另文发布),地税、社保、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核查的配合工作。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东府办〔2016〕86号文、本通知以及住房限购查询细则,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对购房家庭资料核验和购房资格初步审核等责任与义务。开发企业在住房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开发企业违反限购政策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开发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骗取购房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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