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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地产广告名不副实的话,买房可索赔

发表于2012-02-08

   “远离闹市的喧嚣,尽享静谧的人生”、“回归自然,享受田园风光”、“私属领地,冬暖夏凉”……这不是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源,而是铺满大街小巷和电视广播的地产广告。在“包装”成为一种必需的今天,美好得令人不敢相信的的地产广告比比皆是。


   当大多数买房者发现开发商描述的“仙境”只是一处坑爹的破土堆时,只能望房兴叹,自认倒霉。但是,《投资快报》提醒您,夸大其词的房地产广告,是一种欺诈,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让开放商为广告付出代价。


发表于2012-02-08

案例一:街宽与广告有出入地产公司赔付七千

山东省东营市民李某有一天无意间看到某地产开发公司派发的宣传手册,称该楼盘应当“24米适度街宽,可以在双面吸纳人潮,容纳一定车辆通行,旺店成行,可以规模化积聚人气”的环境条件,他随即在该公司订购了一套商品房。但当双方当事人办理完一系列法定手续按约定期限交房的时候,李某发现该楼盘的建构完全不符合宣传手册的宣传内容:房子所处地段街道十分狭窄,地处也非常荒凉,和广告所称的情况大相径庭。李某觉得自己上了大当,产生利用法律为自己维权的念头,遂诉诸法庭,要求被告公司赔偿损失。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原告李谋损失7000元。

发表于2012-02-08

案例二:网球场改为停车场 开发商被判赔一万

2004年,广州番禺市民赵某被一份楼盘的宣传资料所打动,该宣传册用图文并茂的方式描述了小区的未来愿景图:“主要公共配套有居委会、管理处、24小时便利店、地下车库,并附有文化和儿童活动场所,以及建于东北角的球类公园。”虽然楼盘尚未建成,赵某还是按捺不住对这么美好小区的向往,与该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事实总是残酷的,楼盘建好交房后,失望的发现宣传资料中承诺的儿童游乐场、地下车库等公共配套设施统统没有,网球场也变成了停车场。经过与开放商的沟通,才知道楼盘施工时变更了规划图则。


赵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认为楼盘实况与宣传手册不同,降低了房屋的价值,要求对方赔偿损失20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涉案房地产公司为销售该小区发出的宣传资料可视做销售楼房广告,该资料明确写明该小区有地下车库、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配套设施,而且该宣传资料赔图也明确标明康城居东北角为网球场。因此是对购房人一种明确、具体的承诺,对地产有限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在施工后因楼宇图则的变更,使该小区规划变更,导致宣传资料中承诺的儿童游乐场、地下车库、网球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不能兑现,降低了讼争楼房的整体价值,地产公司应作适当赔偿。最后,法院判处该地产公司赔偿赵某损失一万元。

发表于2012-02-08
我看也是
发表于2012-02-08
地产广告都这样坑爹的了
发表于2012-02-08

支持楼主

发表于2012-02-08

是该惩罚那些可恶的开发商了

发表于2012-02-08
支持
发表于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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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2-03-15
小老百姓势单力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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