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农家女孩速成“亿万富姐”,纠结“吴英案”
- 发表于2012-02-22
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应该到了进行反思的时候了。
——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
像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 发表于2012-02-22
“从公开的材料看,集资诈骗的罪名是成立的。”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表示。“我的一位朋友借给了吴英1.9个亿,现在血本无归,吴英如果不判死刑,那么今后的集资诈骗分子都不会被判死刑,这样做太不公平了!”杭州一位民营企业家对记者说。
但是舆论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死刑后,短短半个月间,该案已经演变成一起法治事件,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和一些律师致信最高法为其求情;有的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绝大部分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至死”。
- 发表于2012-02-22
现实之困
判死吴英难解民间金融困局
学者普遍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导致地下融资极度活跃而危险
- 发表于2012-02-22
过半民营企业涉足高利贷
同样对这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
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许多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
- 发表于2012-02-22
- 发表于2012-02-22
民间融资已成法律盲区
法律和经济学者认为,吴英案反映出理性民意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民间融资赶不上膨胀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追赶不及的时代。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说,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的专业体制。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体系。
“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当出现问题时又严厉制裁,这个恶性循环到了反思的时候了。”李有星说,“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不是应该为企业提供保障?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
- 发表于2012-02-22
牛太升、钱水土、李有星等法学、经济学家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
——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李有星等法学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 发表于2012-02-22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市场预警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组织等等。
记者了解到,在义乌和东阳当地,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浙江省委党校副长吴锦良教授说:“像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 新华社邀请法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企业家,纵论案件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