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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了活该?

来源:东莞房天下 2007-12-04 15:55:00

已购房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赵红梅建议,应当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认识“小产权”房的危害性。国家应尽快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使交了税费、取得正当合法手续的开发商,能够基于维护其团体共同利益、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小产权”房的销售者提起公益诉讼。

不过,相对合法开发商而言,人们现在更为关心的是那些已经购买了“小产权”房的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

网友“卖房客”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为了孩子上学方便,他决定把房子卖掉去学校附近买个二手房,可是和买主都谈妥了他才发现,自己的房子因为是“小产权”不能更名。

秦兵告诉记者,购买“小产权”房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拿不到国家房产部门发放的、能够得到法律保护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不能进行流转、交易;没有房屋质量等的售后保证;开发商资金可能因无银行等机构监管而流失,从而造成房屋交付延迟4个方面。

事实上,“卖房客”的遭遇并非特例,有关“小产权”楼盘延迟交房、难以转让、质量缺乏保证等纠纷的报道时常可见。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小产权”房的情况非常复杂,一般正规的房地产中介都不会接受“小产权”的房源,也不会为“小产权”二手房提供中介服务。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而一旦认定合同无效,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售者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房款,应当返还给购房者;出售者一方对于缔结合同有过错的,应当赔偿购房者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一旦‘小产权’房购房者与出售方产生纠纷,起诉至法院或提起仲裁,要注意把握好时机。”赵红梅建议,在起诉或提起仲裁时,出售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双方缔结的买卖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如果购房者买房时被隐瞒了“小产权”的事实,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则规定,出售者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双方签订了无效合同的,购房者可以请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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